首页科技20鄂科01 (15240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涉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变动事项的临时债权代理事务报告

20鄂科01 (15240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涉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变动事项的临时债权代理事务报告

沃鑫才子沃鑫才子时间2023-09-28 13:00:00分类科技浏览19990
原标题:20鄂科01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涉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变动事项的临时债权代理事务报告

20鄂科01 (15240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涉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变动事项的临时债权代理事务报告

债券简称:19鄂科投债 01、19鄂科 01 债券代码:1980064.IB、152122.SH 债券简称:19鄂科投债 02、19鄂科 02 债券代码:1980146.IB、152181.SH 债券简称:20鄂科投债 01、20鄂科 01 债券代码:2080037.IB、152406.SH 债券简称:21鄂科投债 01、21鄂科 01 债券代码:2180141.IB、152835.SH 债券简称:21鄂科投债 02、21鄂科 02 债券代码:2180393.IB、184068.SH 债券简称:22鄂科投债 01、22鄂科 01 债券代码:2280384.IB、184547.SH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涉及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变动事项的临时债权代理事务报告 债权代理人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二〇二三年九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2018年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权代理协议》《2019年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权代理协议》《2022年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公司债券债权代理协议》(以下简称《债权代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湖北科投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债权代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权代理人、海通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章程、公司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动的公告》,发行人公司章程、公司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改公司章程
根据发行人股东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决定,同意发行人对公司章程有关内容进行修改:
原公司章程: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由股东委派六名,职工代表董事一名,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现修改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由股东委派四名,职工代表董事一名,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二、公司董事变更
1、原发行人董事会成员如下:

姓名 职务
刘坤 董事长
曾玉梅 副董事长、总经理
杨道虹 董事
周爱强 董事
黄正新 董事
龚学艺 董事
汤海燕 职工董事
2、人员变动的原因和依据
根据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十三次《股东决定》,杨道虹、周爱强、黄正新不再担任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秦军同志担任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现经过变更后公司董事会成员如下:

姓名 职务
刘坤 董事长
曾玉梅 副董事长、总经理
秦军 董事
龚学艺 董事
汤海燕 职工董事
3、新聘任人员的基本情况
新任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秦军,男,1972年出生,大学学历,硕士学位,中共党员,无境外居留权。

历任武汉高科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产业发展与建设开发部高级主管、执行副经理,东湖高新区驻珠三角办事处主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副局长,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部长、投资部部长、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

4、人员变动所需程序及履行情况
上述人员任职资格及任命程序已经审核,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公司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工作。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根据《公司章程》第三十一条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行人已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坤先生,除变更法定代表人外,发行人营业执照的其他登记信息不变。

发行人已办理完毕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并取得了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发行人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坤先生。除前述事项外,公司营业执照其他登记事项未发生变更。

海通证券作为“19鄂科投债 01/19鄂科 01”“19鄂科投债 02/19鄂科 02”“20鄂科投债 01/20鄂科 01”“21鄂科投债 01/21鄂科 01”“21鄂科投债 02/21鄂科 02”“22鄂科投债 01/22鄂科 01”债券债权代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债权代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债权代理协议》等相关约定出具本临时债权代理事务报告。

海通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及《债权代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权代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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